第一千一百六十七章 政体大讨论
  新条约的签订,让民间群情激昂,国家自豪感空前提高。大家回顾数年来的经历,这才发现西部特区建立之后,国家所签订的各项条约似乎都是有利于华兰国的,西部特区花费了十几年时间,竟然将国家过去六七十年所受到过去的屈辱尽数赎回,可谓居功至伟。
  民间的向心力空前提高,临时的华兰政府居然比前几届的正式国民政府支持率还高,可谓是个对民主政治的绝大讽刺。不过赵守宏是不会在政体问题上一意孤行的,他借着民间的情绪高涨旧事重提,再次掀起了政体大讨论。
  华兰政府下令各大报纸增刊一个板块,专门用于国内各位知识分子甚至是平民,抒发自己对政体的思考。任何人都能够免费刊登消息,说出自己心中所想的政治模式,供全国人民查验思考。广播电台同样有专门的频道,播音员会将各地群众来信一一播报,以供大家分析讨论。
  因为多次政体变更,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竟然刺激着民间对政治更加敏感和主动。参加这次讨论的人变得越来越多,很快就超出了赵守宏的预期,尤其是在原西部特区的辖区内更是全民参与。这是一场波及全国的空前大论战,也是大选开始之前,一次空前的思想大解放。
  赵守宏这次除了确定国家政体之外,也愿意培养大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大家的政治自觉性。这样可以让民间成为监督政体的一股力量,让国家政治的走向多一重保障。
  这次赵守宏的措施非常实用,很快就有不少人在报纸上刊登了自己的文章或者给电台写信,说明对政体的想法。发表文章的人之中,东部各省比较单一,都是文人和教授们,原西部特区的人结构比较杂,因为多年普及教育,那里的识字率已经达到了九成九以上,而且多数都有中学学历,足以支持他们写出这样的文章。
  正是因为人员结构上的不同,东部各省几乎都在讨论民主共和与立宪政体,西部特区各省就要纷乱的多了。他们之中有部分人支持民主共和或者立宪政体,但大多数支持的却是西部特区的政体结构。
  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禁止军人参政,建立民间人士为主的法院,地方实现有限自治等等,都是百姓们很容易接受的规章制度。西部特区的一些法律界和政界人士在报纸上解释了西部特区的政体运行结构之后,西部特区模式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甚至有些人提出,让赵守宏登基称帝,将国家再次恢复到帝制,居然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
  大讨论一直进行了两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民间各抒己见,将自己的思想公诸于众。开始的时候,东部各省害怕赵守宏的打击报复,还用笔名发表文章,而西部特区却是开放已久,大家敢于直言政府的错处成了习惯,自然都是用真名发表文章。见到那些人没有受到任何打击报复,东部各省的文人们也放心了,后来他们同样开始用真名刊登文章,甚至敢于直斥政府过失了。
  在大讨论中,赵守宏每天都收看各种报纸的政体讨论,从中汲取切实可行的想法。一看之下赵守宏才发现,原来民间也有如此多的高人,竟然能够相处各种奇思妙想,用以限制政府权力,阻止腐败的产生,或者是提高政府效率。当然其中也不乏国大党左派宣扬共和民主和共社党宣扬乌托邦主义的文章,不过如今这两种制度在国内的名声都不太好,响应的人并不多。
  到了最后,大家的想法居然趋于统一,认为应该让赵守宏称帝,然后在国内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由国内几大政党通过选举轮流组阁。对于这样的想法,赵守宏不禁大皱眉头,当皇帝他是不想的,君主立宪也不是他所愿意的政体,毕竟他的大脑中,保存着千年以后的各种政体形势,随便拿出一种来都比君主立宪制强。
  为了正确引导舆论,他以笔名在申报上发表了一片文章,阐述自己对政体的想法。首先他认为国家的权利应该属于人民,以全国人民选举而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构。但这个机构并不负责行政等具体事务,而是用于选出国家的议员,让他们去推举执掌国家的政党。
  这样可以形成三层制约,由现有的华兰先锋党、华兰共社党和国大党左派形成竞选的三大政党。三大政党可以组成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机构,但是能否成为议会的议员,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让党派受到人民制约,而不至于让党派成为国家的主人。
  国家将设立宪法,宪法的制定由议会完成,但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的通过,方能正式施行。宪法中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否定国家政府和议会的合法性,有权重新选举新的国家政府和议会。
  现在的宪法基本照搬西部特区基本法的内容,其中规定由民间法律人士组成的法院,不受任何政党的指挥或检视,由民间人士组成的民间监察机构,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诉讼和弹劾等内容。此外国家军人不得干政,现役军人不得参加政府工作,军人退役五年之内不得参加政治活动,以此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军人干政的可能。
  华兰国所有矿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组建企业进行经营,矿产和能源企业将作为国有企业,受到国家辖制,但由民间人士进行经营,盈利以分红的形势上缴国库。
  经营国企的民间人士需要遵从国家整体战略要求,以分配自己的产量和销售方向,但国家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在违反法律之外,不得对企业的产量销量和盈利等条件有具体限制。